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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皆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 经营商品
(一)经营商品以 X X 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情况经营,以此渠道开始发展。
(二)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零售。
(三)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四)今后将逐步增加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第三条 特约店的设置
(一)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
1.A地区每区 X 店 2.B地区每区 X 店 3.C地区每区 X 店
(二) 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
(三) 本特约店制度只适用于大都市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四)特约店的选定:从以往与本公司有交易的零售店中遴选;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虽小,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
(五) 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的销售活动者为对象。 1. 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 X X 万元以上的店; 2. 每年销售 X X 产品数量超过500套以上; 3. 目前的交易额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准时的零售店。
(六) 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之店需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 2. 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条 与非特约店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一) 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二) 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 (三) 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 (四) 这种非特约店商品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长而终止,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中。
第五条 特约店的义务
(一) 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及所在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得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二) 目前各商品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1.X X 地区—— X X万元或 X X万套。 2. 新产品或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 (三) 特约店一经加入总店,总店则是协助、拓展特约店业务的亲睦团体。
第六条 交易方法
(一) 交货给特约店的批发价及特约店本身的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 1. A价:公司批发给特约店的价格; 2. B价: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 3. 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4. D价:季节前的交易价格,届时另订。 (二) 为提高特约店的销售效益,本公司特设佣金制度。 (三)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次月10日须以现金缴付。如以期票缴付,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 (四) 关于季节性的货款缴付,另外订有特别价格。 (五) 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的破损等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 支援销售制度
(一) 对于特约店,本公司将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广告用册子、传单、海报等。 (二) 公司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他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在实行这些广告宣传之前,公司会做好实施预定表,事前与特约店联络。 (三) 本公司会对特约店进行有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教育,并指示销售计划。 (四) 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公司免费提供或借与各特价店该产品的样品。 (五) 本公司对特约店及店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及使用方法、产品说明、销售时的应对方式等教育指导。
第八条 制作方法
(一) 如偏远区的订货量增多时,可于市内及各地设生产承包责任制工厂。 (二) 本公司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采取公司经营下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三) 针对 X X X 及 X X X各产品,本公司将设装配工程科,以付费的方式将工程委托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