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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规定,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许者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金五万元”。
第二、 特许权使用费,即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根据一九九七年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的五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第三、 保证金,即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保证金可以促使被特许者忠实履行合同,如被特许者违约,特许人可用保证金充抵特许权使用费和违约金。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十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五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第四、 其它费用,即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的相应费用。如特许人派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费用、广告费用的分摊、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委托代理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之外单独约定。
九)、保密和限制竞争条款
商业秘密矢志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的属性:实用性、保密性。
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其中对经营诀窍、技术机密等的保密问题十分重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都有保密条款。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乙方(被特许者)及加盟店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特许人)书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十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透露”。
特许经营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者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往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被特许者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十年内,被特许者不得从事与甲方(特许人)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同时,特许合同还可以包含竟业禁止条款,竟业禁止条款是指特许者要求加盟者与其员工签订含有竟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
十)、特许经营中加盟店的转让问题
加盟店经营好坏不仅关系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加盟体系的成败。因此特许人对申请加盟者需要进行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所以,特放人不允许被特许者擅自转让加盟店,对此,特许者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转让的条件。另一方面,申请加盟者应该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许体系这一点。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未经特许总部的书面同意,乙方(被特许者)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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