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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特许经营权授予的依据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形式上,通常举办一个象征性的授权仪式或颁布发授权证书,营业象征通常是指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营业方式等。经营手册是指《单店营运手册》、《VI手册》等。
第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通常是由特许者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被特许者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通常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设备的安装调试、物品采购、员工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五)、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
第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这里主要是指获得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利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专利、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 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这是被特许者购买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主要目的,但双方应对如何正确使用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 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特许者应安排好接受培训的人员,充分利用培训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许者接受特许者的指导是维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对被特许者指导是维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对此被特许者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接受特许者的指导不仅是被特许者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六)、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 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规定被特许者必须按《单店营运手册》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
第二、 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目前被特许者在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时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时缴纳费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减少应缴额等方面,对此,特许者可采取的对策一是收保证金,如特许者拖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者可用保证金充抵;再就是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被特许者的监督;另外,采用定额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代替按比例缴纳的方式。
第三、 有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不仅是特许者的要求,而且关系到被特许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许体系中,如某一个加盟店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如深圳某连锁超市发生“剁指事件”,很快影响到整个体系,使体系中所有的连锁店营业额急剧下降。
第四、 有义务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分别也反映在下面不同条款中。
七)、培训和指导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是保证特许经营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有关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培训指导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选择、店面设计、营销策划和开业后的支持指导。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为加盟店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同时规定:“(特许人)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加盟店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有义务帮助被特许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还规定:“乙方(被特许者)在加盟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总部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两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对被特许者来说,获得培训和指导是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培训的计划、教材、地点、教师组成等情况了解清楚,并在合同中详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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