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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自5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商务部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研究讨论。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在中国快速发展。截止2006年底,我国拥有特许体系2600个,覆盖60多个行业、业态,是全世界特许经营体系数最多的国家。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拉动民间投资、推动零售业和其它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务部及原来的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一直坚持规范和促进并重,努力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规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须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自1997年《办法》公布后,对内资特许经营的管理主要以行业自律为主。
随着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少数不法分子借用特许经营进行商业欺诈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要进行特许经营的整顿。为加强对特许经营管理,2004年商务部将特许经营领域的欺诈列入了当年打击商业欺诈的重点领域之一,同年底,我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办法》下发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制定本地特许经营的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成为这一时期内资特许经营的主要监管模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1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3年2月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送审稿),共计八章四十六条。2004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商务部对《条例》进行了数十次修改,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485号令,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它既是内贸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也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是商务部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几个基本特点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条例》的起草,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条例》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考虑相结合。
二是坚持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
三是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四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二)《条例》的几个基本特点
从《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看,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被特许人保护为侧重点,符合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第二,以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体现了与国际立法的接轨。
第三,以事后备案为监管手段,反映出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四,法律责任明确,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以上几点,是《条例》最突出的特点,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上述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为特许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包含五章3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制度。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7条规定了两店一年的制度。第8、9、10、19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配合这一制度,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同时体现了侧重保护被特许人的特点。
第三章《信息披露》,规定了信息披露的11项主要内容,配合这一制度,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处罚内容和处罚方法。
第五章《附则》,一是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二是明确了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坚持了民事法律中不溯既往的原则。 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许人的备案程序和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具体内容有:
1.关于备案机关。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两级备案机关,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备案方法和程序。《办法》中明确了网上备案的原则,即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都将通过该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3.关于备案时间。对不同备案人和备案内容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首次备案。根据《条例》第八条,《办法》规定特许人首次备案应当在首次订立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天内。
二是备案信息变更。《办法》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在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三是年报制度。《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合同变更情况报告。
四是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办法》要求2008年5月1日前到备案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