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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条例对规范合同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三个方面对规范合同作了规定:
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特许人在推广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答: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
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
问: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条例在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条例施行前的特许人明年5月前必须备案
问:在条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许人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这部分特许人,条例的规定是否适用?
答:无论是条例施行前还是条例施行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这样处理,符合实际情况,也尽量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名词解释
商业特许经营
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相关链接
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东易日盛装饰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