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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5月1日将施行 权威解读


日期:2007-2-25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李立  
 

    日前获悉,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至少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条件,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等。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无论条例施行前还是条例实施后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条例特别规定备案问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两店一年”的要求也不适用条例施行前的特许人。这样可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信息披露至少应当提供12个方面内容

    问: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对此如何规定?

    答: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

    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问:条例为什么要确立特许人备案制度?

    答: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为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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