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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LEVI'S”混在真品中出售,贝姿服饰被判赔10万 LEVI’S牛仔裤的生产商美国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沪上维权首战告捷。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与上海贝姿服饰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贝姿公司被判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利惠公司系“LEVI’S”商标持有人,该商标在我国也已成功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牛仔裤等。贝姿公司曾是利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 贝姿公司从广州购进了一批“LEVI’S”505型、510型牛仔裤、“LEVI’S”T恤衫,并以牛仔裤每条369元,T恤衫每件169元的价格置于置地广场、南方商城折扣店进行销售。2006年3月14日工商闵行分局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到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牛仔裤183条和T恤衫52件。经“LEVI’S”商标权利人LEVISTRAUSS&CO.(美国利惠公司)鉴定,上述牛仔裤和T恤衫均为假冒商品。经工商核定,贝姿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万余元。 2006年5月10日,工商闵行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贝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销毁假冒商品,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利惠公司认为,贝姿公司作为利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将假冒的“LEVI’S”产品混在真品中出售,其行为构成对利惠公司“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使利惠公司的商誉、“LEVI’S”品牌形象及经济利益均遭受了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07年2月以贝姿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上海市一中院,要求贝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消除影响。 贝姿公司承认了曾销售假冒“LEVI’S”服装的行为,并对工商闵行分局的查处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工商闵行分局认定在被告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总价值为76,315元的牛仔裤和T恤衫系侵犯“LEVI’S”商标的商品,贝姿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故法院确认贝姿公司实施了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利惠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除了工商已认定并没收的假冒商品外,贝姿公司在被查处前已销售了大量假冒牛仔裤,但贝姿公司予以否认。利惠公司对此并未能充分举证,但贝姿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所有侵权商品都已被工商闵行分局查获。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贝姿公司曾作为“LEVI’S”品牌代理销售商应具备的主观注意程度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判定贝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