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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天生“有缺陷”


日期:2008-6-11 11:16:34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周斌  
 

    加盟合同天生“有缺陷” 最后期限已到而备案企业却不足两成 打破特许经营神话法律先行

    6月10日,记者把一份2007年5月5日签订的“韩喜善”专卖合同书摆到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面前;一个小时后,一份关于“韩喜善加盟合同的看法”回到记者手上。

    针对这份合同,李飞提出了23条意见———其中数次出现“极不公平”、“明显不公”、“对保护乙方(加盟商)权利不利”、“容易引起争议”等字样。

    23条看法,1500多字,满满的一页半纸,几乎全部都是合同中对乙方不利的内容。难怪乎李飞评价说:“这是一份天生有缺陷的合同,内容不全面,很多基本条款缺失,义务都在加盟方,一旦发生纠纷,加盟方将很难讨回损失。”

    对话“韩喜善”

    不久前,记者采访了“韩喜善”负责人晏经理。

    记者:很多加盟商提出签订的合同对他们明显不公平,你怎么看?

    晏经理:合同很规范,是我们请专业律师起草的。在签订合同之前,客户对我们进行了多次考察,是对我们认可后签的合同;如果客户认为合同不公平完全可以不签,我们没有强迫他们,他们也不是小孩或者文盲。

    记者:有加盟商提出,“韩喜善”成立于2006年3月份,当年就和一些投资者签订加盟合同,当时“韩喜善”不可能满足特许经营要求的“至少两家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等规定。

    晏经理:当时我们没有说是特许经营,只是买卖,属于经销合同,投资者对我们品牌、产品认可,花钱进货。

    记者:只要满足品牌授权、经营技术的传授和转让、相关费用的交纳等条件,就是特许经营,这几个条件“韩喜善”都满足了。

    晏经理:当时直营店确实经营未满一年,但对这个行业而言,很多企业都是这么运作的。

    记者:有加盟商称,支付加盟费时“韩喜善”不给发票,只有收据?

    晏经理:这个现象前期存在。其实是客户不了解情况,他们开始交的费用我们没有拿一分钱,将来都要返还给他们,我们承诺加盟商每进货满10000元返还1000元,返还满他们开始交的费用为止。既然没拿他们的钱,就不能给他们开发票。当然,加盟商进货的时候如果要发票,我们会提供。

    记者:加盟商反映,你们有很多口头承诺最终都没有兑现。比如说首批铺货可以选货和退换,但最后既不能选也不能退换。

    晏经理:前期业务员有可能这么说,比如首批6万元货,其中3万可以自己选也可以配货,另外3万元必须配货。但后来都是统一配货了。我上面说了,加盟费用我们都是要退还的,首批6万元货我们没要他们一分钱,所以他们提出退换的要求就很无理。

    “不规范的企业至少占三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朱明侠教授从1998年就开始研究特许经营行业。那一年,是中国企业进入此行业的第二年。

    虽然没有做过专门调查,但她表示:业内普遍认为目前不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至少占三成,主要是发展太快所致。1997年至今,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从无发展到1800多家;而特许经营的发源地美国,规模才达1500家。

    除此之外,一个众人皆知的原因是,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困难,而特许经营则是最佳的融资方式之一。

    “特许经营是企业通过出售品牌,用他人的钱进行自身的扩张,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很多本身并不成熟的企业,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进行圈钱,涉嫌欺诈。”朱明侠说,在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前,很多企业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特许经营。

    即便如此,投资者们还是蜂拥而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加盟店20多万家。因为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已经形成一种比较成功的经营模式,投资者可以迅速开张营业,收回成本。

    但大量的投资者忽略了一个问题,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在被选择的同时,也在选择加盟者。正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所言:“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它既要对企业负责,也要对加盟商负责。企业会考察投资者的经营能力、店址是否符合要求等。”而一些所谓的特许经营企业却只需要投资者交钱即可,这极易给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失。

    要求备案就是进步

    2005年5月1日,有关特许经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个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朱明侠认为,出台上述法规、规章能够很好地规范11年来我国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特许经营行业的规范只有特许经营协会提出的信息备案制度,我国是为数不多的出台针对性法规的国家,可见我国对这个行业发展的重视。”

    裴亮同样认为,对于行业立法而言,我国属世界领先,配合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我国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的力度很大。如果加盟商认为特许经营企业服务不到位、承诺不兑现,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备案办法实施后,投资者辨别企业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能力,最直接办法就是到商务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备案是对特许经营企业最基本的要求。”

    按照备案办法规定,2008年5月1日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的最后期限。然而,截至当天,备案的企业不足两成。

    “企业需要一个准备和完善的过程,这是好事。”朱明侠对此解释说,“备案具有中国特色,要求备案本身就是进步。如果不备案,企业不仅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还可能被取消特许经营的资格;而备案又需要企业提供很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企业不得不进行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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